关于印发《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公文.pdf
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水利发展、保调水平安,推进山东省调水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水中心”)、各分中心、各管理站。
第三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确定相应责任。
第五条 领导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责任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3、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4、督促省中心各部(室)、各分中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其他分管负责人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加强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4、加强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事故抢险救援,督促相关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党群工作部: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等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
1、负责机关办公场所、职工食堂、车辆管理等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监督指导租赁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配合上级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监督分中心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整改检查中发现的本部门隐患,指导监督下级部门的隐患整改落实。
4、组织业务范围内相关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培训。
(三)人事部:
负责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开展绩效考核;指导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安全生产相关教育培训。
(四)财务部: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检查、审核等工作。
(五)调度运行部:
1、负责组织指导工程调度运行管理、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网络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配合上级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监督分中心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整改检查中发现的本部门隐患,指导监督下级部门的隐患整改落实。
3、组织业务范围内相关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培训。
(六)规划建设部:
1、负责组织指导政府立项及省中心批准的单项投资额较大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配合上级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监督分中心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整改检查中发现的本部门隐患,指导监督下级部门的隐患整改落实。
3、组织业务范围内相关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培训。
(七)工程管理部:
1、负责组织指导调水工程土建、水工建筑物、泵站、输变电线路、闸站机电设备以及投资额较小的大修、岁修等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监督指导调水工程基层所、站管理设施、工程设施、“管养分离”承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配合上级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监督分中心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整改检查中发现的本部门隐患,指导监督下级部门的隐患整改落实。
4、组织业务范围内相关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培训。
(八)水土保护部:
1、负责组织指导水土资源开发、水土保持、渠系绿化美化等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调水工程沿线污染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配合上级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监督分中心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整改检查中发现的本部门隐患,指导监督下级部门的隐患整改落实。
3、组织业务范围内相关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培训。
(九)质量安全监督部:
1、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省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指导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4、组织开展综合安全生产检查,配合各部(室)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开展省中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监督各部(室)、各分中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执行和落实。
6、负责组织编制省中心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监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7、完成省调水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中心、管理站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及省中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各层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负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督促并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导所辖单位及管护单位(代维单位)培训情况。
5、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建立经费管理台账。分中心应监督管理站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
6、负责所辖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分中心应指导督促所辖管理站危险源排查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7、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时上报检查、隐患治理情况;整改管辖范围内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对所辖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核准。
8、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单位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演练等。
9、所辖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指挥、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10、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分中心对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责任制规定由分中心、管理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第八条 职工职责
1、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省调水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用具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并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按规定开展岗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
6、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作业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调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