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调水工程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站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胶东调水工程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测站)的管理,确保测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测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依据《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测站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制度。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测站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各分中心、管理站在省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测站的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心投资建设的测站运行管理,胶东调水系统内从事测站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中心职责
(一)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测站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系统测站的业务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测站的调试和故障排除;
(四)组织做好测站运行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监督全系统测站的运行管理,按时接收实时数据。
第五条 分中心职责
(一)协助省中心做好辖区内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对辖区内测站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三)做好与测站维修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协调工作;
(四)为测站维护、维修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六条 管理站(所)职责
(一)安排专人负责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二)做好测站的检测数据保存、上报工作;
(三)做好与测站维修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联络工作;
(四)做好测站维护、维修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测站管理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胶东调水工程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操作维护手册》、《胶东调水工程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用户手册》要求操作,保证测站长期稳定有效运行,为水质监测管理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
(二)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和保养,定期更换耗材、
备件和药品试剂。
(三)每天查看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每周进行站点巡视和维护,每月进行一次水样比对,并做好各种记录。按时向分管领导上报监测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完成水质自动监测上报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对测站的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水质参数变化较大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采集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五)做好测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备品备件的保管。
(六)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有关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站管理制度
(一)各管理站(所)应明确专人负责,凡承担测站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技术培训,能熟练操作设备后才能上岗。上岗后实行定员定岗,测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报告省中心,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二)测站管理实行“日监视、周巡检”制度。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每日每4小时自动采样检测一次并存取数据,每周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三)所有进入测站的巡查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化品管理,确保试剂使用安全,做好仪器设备巡查和维护,发现异常运转及时分析原因并报告处理。
(四)运维人员开展所有的监测项目,必须按照《胶东调水工程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操作维护手册》、《胶东调水工程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用户手册》要求操作,并且认真做好记录。各种原始记录要保持整齐、完整、清洁、准确。
(五)站内配备各种必要的安全设备(通风、恒温、恒湿、消防等设施),定期检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以及其他事故发生的预防工作,站房内不准堆放私人物品,必须保持清洁,做到物品摆放有序。不得在站内吸烟、喧哗、饮食等。
(六)离开站房时,必须检查通讯设备是否完好,仪器设备是否恢复到采样状态,室内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七)发现异常情况时,拍照或录像取证,形成文字报告并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告主要领导。
第九条 测站周巡检制度
(一)巡查自动站外的环境和采水设备,有无异常变化,查看电源、空调、防雷设施、空气压缩机、留样器等设备的安全情况。
(二)为避免突发性雷暴风雨等极端天气对测站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应定期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屋顶是否有漏雨现象,采水管线及采水器是否有破损等,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正常运行。
(三)检查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采水管路和进样管是否有堵塞或漏水现场,做好预防性检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系统流路,预处理器装置、取样装置等进行清洗和维护。检查仪器管路,根据现场维护条件进入用户维护菜单,逐项进行测试。
(四)查阅测站的运行数据和日志信息,准备好各种试剂和材料。
(五)每次到达现场仔细检查每台仪器的运行状态及每台仪器的部件运转、试剂消耗等情况,做到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运行的稳定与正常。如需更换耗材,及时联系供货商办理。
(六)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比对测试,必要时需要重新标定工作曲线。
(七)认真做好站点的日常巡检工作记录,特殊情况下应加大巡检频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妥善解决。
(八)发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汇报,同时拍照或录像取证,形成文字报告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告主要领导。
第四章 数据管理与上报
第十条 测站专用软件与原始数据应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监测的原始数据。测站必须按省中心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测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十一条 测站必须按省中心要求定期上报数据,并做好原始数据、记录的整理保存。与上周相比较水质发生类别变化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
第五章 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测站试剂、耗材购置、电极更换、维护保养、调试校准等运行经费从年度工程经费计划中列支,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从下一年度经费计划中扣除。其中,运行维护由省中心统一委托,由专业公司负责;耗材及配件更换等实物费用,由各管理站列入年度经费计划。
第十三条 测站运行经费实行年度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各分中心根据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上报年度决算。省中心将不定期派人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测站管理工作要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调水运行维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