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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 纪检工作谈话提醒制度
2021-05-17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调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对象是: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违反有关规定做出有损于党员干部和行业形象,属于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二条 纪检部门根据信访举报、专项检查、巡查、暗访等渠道发现问题后,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谈话提醒纪检部门提出谈话提醒的初步意见,报省中心党委批准后,确定谈话提醒对象;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的谈话提醒,应由省中心纪委提出意见,省中心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省调水中心领导和纪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施谈话提醒时,纪检部门要明确主谈人,并提前两天将《谈话提醒通知书》送达谈话提醒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党组织或谈话提醒对象本人。

第四条 谈话提醒时,主谈人应向谈话提醒对象说明谈话提醒的原因,认真听取谈话提醒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主谈人根据谈话提醒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谈话提醒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谈话提醒对象要向纪检部门书面报告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

第六条 各级纪检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提醒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仍不改正,并在群众中、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七条  对实施谈话提醒的要求

(一)实施谈话提醒一般不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重要的谈话提醒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笔录上签字;

(二)谈话提醒前做好谈话提醒内容的调查核实工作,掌握了解情况,确保谈话提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的原则,对谈话提醒对象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防止简单粗暴。

(四)严禁向谈话提醒对象泄露举报、发现问题者的姓名、身份等信息;

(五)谈话提醒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由进行谈话提醒的纪检部门归档保存;

(六)谈话提醒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谈话提醒要以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对不正确履行谈话提醒制度的,被谈话人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

第八条 谈话提醒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提醒,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举报者、发现问题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调水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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