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各市政府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销号,每月月底前将销号情况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备案,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适时进行现场抽查。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核查销号,确保整改方案得到严格执行,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省环保厅将会同省水利厅开展现场督查,重点检查各地问题排查是否属实、清理整治是否到位,工作推进是否得力。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省环保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统一部署,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决定联合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利用两年时间,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2018年年底前完成设区的市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二、工作内容
专项行动聚焦“划、立、治”三项工作内容。
(一)“划”是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程序及时划定和调整。
(二)“立”是指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尚未设立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规范。
(三)“治”是指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问题。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要求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各市要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下降,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环保部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审核把关,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清理整治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市政府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各市政府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销号,每月月底前将销号情况报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备案,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适时进行现场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市、县(市、区)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信息。各市、县(市、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及时调度、审核、汇总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从2018年5月起(至清理整治全部完成),每月20日前向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12月15日前和2019年12月15日前,分别将当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视情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核查销号,确保整改方案得到严格执行,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省环保厅将会同省水利厅开展现场督查,重点检查各地问题排查是否属实、清理整治是否到位,工作推进是否得力。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省环保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
(四)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当地党报和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问题清单,从2018年4月起,每月25日前公开问题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可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等方式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违法典型问题,鼓励群众举报,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
(五)做好技术支撑,提高监管效率。尚未制作完成水源地矢量边界信息的市,按要求及时组织制作完成,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六)健全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把专项行动与水源地日常管理、环境风险防范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长效机制。各市政府要不定期对已完成整改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
信息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胶东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