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为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胶东调水滨州分局党务公开工作有序、深入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例行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例行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设立党务公开活动室、党员活动室等,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三)专栏公开。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置设立党务公开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
(四)媒体网络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开通领导热线电话,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五)活动公开。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党员定期评议、民情反馈、领导接待日、民情调查等活动,在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群众之间架起理解、沟通、交流的桥梁,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1、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党务公开的内容由机关党组织提供,经整理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3、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党务依据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组织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通过实行党内通报制度,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党内通报的主体为各级党组织。
第四条 党内通报的对象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至全体党员。
第五条 党内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通过公开栏、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党内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事项;
4、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6、党组织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组织人事工作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调整、任免等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和换届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情况。
(三)其它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进行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的情况。
第九条 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决议和会议内容等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进行通报。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上级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在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开展党内通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二条 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对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有关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对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定党务公开全面深入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聘请的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列席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积极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党务公开监督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或未完成交办的监督工作任务,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相关党组织批准,可予以解聘。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科室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科室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科室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释或作出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审核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作出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党内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针对影响本单位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把社会各界、基层和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决策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单位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重大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党内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内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前瞻性原则。要明确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五)可行择优原则。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三、决策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研究并提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影响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意见;
(四)重要的党务活动,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处理方案。
四、决策程序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充分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确定解决问题的基本目标;
(二)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发布通告,设立公开信箱、电子邮箱,开通征求意见电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党员干部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三)方案选优、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作出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
(四)组织实施、跟踪分析。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出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作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五、决策要求
(一)党内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署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策事项的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等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党内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各成员和单位内设各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党组织。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畅通党内下情上达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各级党的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处置重大事故、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内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
(二)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反映的形式。受理口头反映的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进行记录。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拓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告知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
第八条 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党组织或党员阻挠、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
(三)有关党组织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党内情况反映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织办公室具体办理。
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公开会议记录簿》、《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等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 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党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